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新竹地方司法機關/淡水廳、新竹縣審判衙門,頁1104-1108。
清代臺灣的官治組織,隨地方的開發而擴充。就全臺而言,自康熙廿三年(一六八四年)至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年),隸屬福建省;同年分立為一省。當初直接治民者為縣;雍正元年以後,又設廳;分省後,復設直隸州。縣、廳之下,視實際需要,分設縣丞(分縣)、巡檢,任轄內治務。另設有理番廳,管理民番交涉事件。兹略述設廳、縣及府的沿革。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104-110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