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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司法制度之沿革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台灣司法制度之變遷/民國司法制度之沿革,頁1090-1102。

民國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因之,台灣司法制度再次發生重大變化。台灣總督府司法體制裁廢,納入民國司法體系。又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國民政府遷台。中央司法機關相繼移署來台,開創台灣有史以來,最具完整規模的司法制度。 民國司法制度之沿革,可分為四階段: 一、清末民初之司法改制。 二、國民政府訓政時期之司法制度。 三、行憲後之司法改革。 四、現行法院組織法之修訂。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90-110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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