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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之司法制度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台灣司法制度之變遷/日據時期之司法制度,頁1071-1090。

日本政府統治台灣,凡五十一年。自日曆明治二十八年(光緒二十一年,西曆一八九五年),至昭和二十年(民國三十四年,西曆一九四五年)。日本統治台灣之基本政策,係採「特別法制主義」,排除日本內地法律直接適用於台灣。從而,其立法形式乃採「委任立法」,授權台灣總督得制定和法律同一效力之命令(即所謂律令)。至於日本内地之法律有必要施行於台灣者,由敕令定其施行範圍,此即所謂「領域和法域分離原則」。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71-109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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