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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之司法制度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台灣司法制度之變遷/清代之司法制度,頁1053-1070。

大清,自世祖順治三年(一六四五年)刊布「大清律集解附例」以來,迄宣統元年(一九〇八年)公布新制「法院編制法」止,凡二百六十餘年,其典章法制大致承襲明制,而予以變通。大清律集解附例原序云:「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禀承。爱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久。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内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順治三年五月」。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53-107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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