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序言:新竹市志政事志司法篇紀要,頁1051。
司法制度,廣義言之,包括審判制度及檢察制度,審判制度係採審級制,而檢察制度則重統一指揮。但二者就其管轄事務,均具有上下級機關統屬的一體性。地方司法機關,一方面對本身主管之事務固有獨立性,但在審級及監督方面則構成全司法制度之一環節,而受上級機關之監督。故市志司法篇,除記述地方司法機關為主題外,關於地方與中央各級司法機關之審級及監督關係,亦宜述及。又台灣司法制度,自前清時代,經日據時代,迄民國現在,制度上迭有重大變革。其間變化的脈絡,亦宜追跡,俾供地方司法志之導引。此為本篇第一章撰述「台灣司法制度之變遷」的旨趣。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5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