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稅務實況/防衛捐,頁1037-1038。
民國四十九年以前依照台省内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條例之規定,防衛捐隨同本稅或隨費徵收之項目,計有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契稅、營業稅、房捐、娛樂稅、使用牌照稅、戶稅、汽油、輕柴油、核准進口煤油、電力費、電燈費、進口關稅等十四項。自五十年一月起,首先取消所得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戶稅稅款及轉口煤售價等五項帶徵之防衛捐,其原應徵之捐款,則分配酌為併入各本稅,或逕予免除。五十一年八月,汽油、輕柴油、隨油氣類貨物稅開徵,而劃入貨物稅範圍,不再徵收防衛捐。截至五十二年底止,已共廢止七項。所餘隨稅費帶徵之防衛捐則為地價稅、進口關稅、房捐、營業稅、契稅、電力費、電燈費等七項。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37-103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