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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及娛樂稅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稅務實況/筵席及娛樂稅,頁1029-1034。

筵席及娛樂稅均為直接消費稅,係由納稅義務人-顧客-負擔,不再轉嫁於他人,是有異於間接稅者,又其課征標的係飲食或娛樂消費行為,故又與以財產、所得或使用行為等為課征標的之稅不同,考筵席及娛樂稅為地方性稅捐之一,遠在抗戰前大陸各省縣,間有按月按季攤收筵席捐或戲捐,以彌補地方財政之不足者,然當時之征收目的僅限於籌措財源,是以稅款係由營業人認攤、包征、尚無取締奢侈之意義,從而亦無代征代繳之規定,迨抗戰軍興,建陪都於四川之重慶,財政之需益殷,臥薪嘗膽,長期抗戰,厲行戰時生活,節約消費,尤為政治及社會所迫切要求,川省當局乃先有對奢侈性筵席及娛樂課以稅負之舉,其稅目逕名為「行為取締稅」行之頗著績效,他省漸多踵效,制度雖具雛型,惟征課規章則仍未為劃一,民國三十年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鑒於該稅之征收,不特有助財政,抑亦裨益改良社會風氣,咸認有確立制度之必要,遂擬訂「行為取締税征收通則草案」一種,以期頒為全國性之課征依據,嗣以「行為取締」字樣,文義欠明,範圍難定,殊有未妥,經改稱為「筵席及娛樂稅」,其稅法亦於次年(三十一年)四月由國民政府正式公佈,祇以時值戰爭方殷,政令推行,不無影響,稅法雖已公佈,各地征課方式猶未統一,認攤包征之風,既難絕跡,取締奢侈之本義,亦鮮有發揮,三十五年,為糾正前弊,曾將原法加以修正,徒因赤匪稱叛,時局不甯,縱有良法美制,終屬具文,政府遷台後,刷新百政,稅制改革,亦經積極推行,經三十九年、四十年、四十四年等多次修正,法規益告完善。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29-103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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