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稅務實況/契稅,頁1022-1025。
我國現行契税制度係建立於民國二十九年(一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公布契稅條例後,據以課征契稅,作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其間經過下列數次修正:民國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第十六條條文,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三條條文,三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第十三條條文,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等四條條文。(註四十五)四十二年修正公布實施後,其中若干規定條款,已難適應事實需要,尤以原條例對於短報契價罰鍰部份,缺乏明確規定,以前對於違章案件之處理,均按統一稽徵條例罰鍰規定。於統一稽徵條例廢止後,自應將原契稅條例有關部份加以修正之必要。復鑑於自台北市改制後本省財稅收入銳減,籌補挹注,頗感不易。並以契稅為鄉慎主要財源,該項契稅附徵百分之三十之防衛捐,當時已達新台幣四千餘萬元,為彌補台北市改制後所發生收支不足問題,及謀抵補統一稽徵條例廢止後,因停徵防衛捐所發生之短絀,乃決定將防衛捐率併入契稅稅率之中,以資挹注。經中央於五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將契稅條例修正公布。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22-102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