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稅務實況/使用牌照稅,頁1013-1016。
使用牌照稅原為縣(市)稅,五十四年(一九六五年)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改為省及直轄市稅,復以國內交通工具之種類,數量隨經濟發展而有顯著變化,原五十一年二月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已難適應,爰將稅法部分條文及原第六條規定「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重加修正,完成立法程序,送請總統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明令公布施行。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13-101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