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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稅務實況/營業稅,頁1002-1012。

依民國四十四年(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公佈之營業稅法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不分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均為課徵營業稅之對象。至四十八年(一九五九年)四月間曾對原稅法第六條條文及分類計徵標的表,作局部修正。嗣因歷年來工商企業之進步,國民經濟之發展,以及對外貿易之開拓,同時獎勵投資條例亦於四十九年(一九六〇年)公佈實施,營業稅法部份條文顯與實際情形未能適應配合,故於五十四年(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再修正公布營業稅法,原則上仍維持原有之稅制,即保留所謂多次課徵之稅制。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002-101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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