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稅務實況/土地稅,頁988-1001。
我國土地稅包括田賦、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三種。我國田賦制度,歷史悠久,其正式完成立法程序之「田賦徵收實物條例」,則係將民國三十一年(一九四二年)行政院公布之「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暫行通則」於三十三年(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九日加以修正,制定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者。嗣於四十三年(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為「田賦徵收實物條例」。至五十五年(一九六六年)五月六日因為農地戶稅停徵後,併入田賦徵實標準之内,再度修正公佈「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988-100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