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稅務實況/印花稅,頁970-974。
依四十七年(一九五八年)十月修正公布之印花法規定,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証共分為商事憑証、產權憑証、人事憑証、許可憑証、及其他憑証五類三十一目,由於課稅憑証類目繁雜,各類憑証之性質辨識困難,以致徵免常有疑義,均須報由財政部逐案核釋,否則極易發生短貼或漏貼情事,以致遭受五倍至十五倍之罰鍰,多年來徵納雙方均感困擾。又修正前印花稅之稅率結構,係採定額與比例税率兩種,定額稅率分銀元一百元、四元、二元、一元、三角、二角及一角等七種;比例稅率分百分之五、千分之四、千分之二、千分之一、萬分之五、萬分之二及萬分之一等七種。其中若干憑証,雖屬同一性質,但由於使用時間或所載金額大小不同,又須各別適用不同之比例或定額稅率,以致結構至為複雜,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環境,印花稅法亟應修正。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970-97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