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歷史上的租稅/光復以後/縣市稅,頁942-945。
第一款 房屋稅 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〇年)台灣省擬議税制改革,將國、省、地方各項稅捐予以統一稽徵,並擬定戡亂期間台灣省内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暫行辦法,經行政院核准,此項辦法中規定房捐不分使用種類,一律按房捐現值課徵百分之一,其餘則仍照房捐條例規定辦理。 第二款 屠宰稅 第三款 筵席及娛樂稅 第四款 契稅 第五款 戶稅 第六款 教育捐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942-94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