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歷史上的租稅/光復以後/國省稅,頁934-942。
第一款 所得稅 台灣稅制原以土地稅為中心,所得稅、營業收益税及資本利得稅僅初具規範。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〇年)台灣省政府成立稅制改革委員會就當時稅制研討發表台灣稅制改革研究報告書,指陳當時稅制之缺陷,因而主張簡化稅目、調整稅率、統一稽徵、劃一罰則,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則仍延續採用超額累進制(由百分之五超額累進至百分之五十)及營利事業所得之稽徵,仍採每半年結算徵稅辦法。所得稅史上所謂三位一體制者,即將按所得稅法規定,原應就個人所有各項分類所得合併課徵之綜合所得稅,移置於戶稅上,成為收入額部份戶稅之超額稅,此係依四十年(一九五一年)實施之戡亂時期台灣省内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征條例第十條規定:「凡應納戶稅之收入額達綜合所得稅起徵點者,就其超過部份改徵綜合所得稅。」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934-94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