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歷史上的租稅/日據時期/稅種,頁904-925。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年)日本據台後,除官租、海關諸稅外,諸釐金稅均先准免繳。地租之徵收係光緒二年(明治二十九年)(一八九六年),以第五號律令頒布,翌年二十三年(一八九七年)開始徵收。 田賦日人稱地租稅,台灣之土地制度及地租制度,雖經劉銘傳加以整理,但至日據時期,又再度陷入混亂狀態,日據初期,人民自行申報(以魯班尺一丈二尺五寸為戈,方二十五戈為甲),擬以征收田賦。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年)七月制定地籍規則及土地調查規則,又於同年九月設立台灣土地調查局,以從事土地調查,至光緒三十一年(一九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調查工作完成該局撤銷。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904-92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