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稅務/歷史上的租稅/明清時期/清代本市之賦稅,頁890-898。
清朝對鄭氏時代之台灣納稅標準略有折減,但都超過大陸之納稅標準,甚至有二倍之多,又因中間業戶介在,對國庫收入難免發生影響。當時,新竹地方屬諸羅,田之等則一段時期分設五等,園則分為二等,然新竹仍洪荒未闢,固不能徵收正供稅。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年)前後巡台御史尹秦,苛重徵糧,税率高昂,致開墾者欺隱成墾,以肥私腹,人民雖開墾甚盛,而不報墾陞科,對國家體制及經濟上均不可容。故政府定計劃先改稅法,恤念墾民,履勘丈量,然後依照大陸之稅率課稅。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年)租賦改制,自雍正七年(一七二九年)以後報墾之田園,依照同安縣則例,廢町按徵稅。(以一甲為十一畝三分計算),雍正十三年(一七三五年)淡水地租,因剛著手開墾,並受減免,故田園陞科額少極,稅額僅八百七十石八斗五合。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890-89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