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財政/市營事業/明清時期,頁845-846。
我國的公賣制度,開始於周代,太公治理齊國時,官山鹽海,殖利齊國,管仲繼之,齊國更加富強,故稱霸諸候,對外攘夷狄,對內尊周室,功績顯著。漢朝興後,傳到漢武帝時,遠征匈奴,屢動干戈,國庫漸感不足,故設鹽鐵之官,榷酒酤之稅,國家因此富強,足見公賣之利。到了明朝,係以鹽為主要官營事業,其制度採民產官買商運商銷的專賣制度。除鹽以外,茶、礬及礦產品等亦均採專賣制度。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845-84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