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財稅/財政/公產管理/明清時期,頁831。
明朝以土地為主要的公產。明初國有土地都是宋元時入官田,並包括還官田、沒官田、學田、皇莊、牧地、草場,首蓿地、牲地、國陵墳地、公占隙地、百官職田、邊臣弄廉田及軍民商屯田等。明朝官田佔全部上田的七分之一,是政府的一大筆財產,也可作為政府直接經營之收入,以充裕國家財政。 清朝官有土地,是來自於收奪明室官有土地或收奪漢人土地,包括圈括、馬廠、井田等,將所收奪的土地分配為皇室莊田、宗室莊田、八旗莊田、屯田及官田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83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