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交通/公路/光復以後的公路交通/公路管理,頁920-924。
甲、光復初期的公路監理制度 日據時代,汽車及駕駛人之管理,係根據日本内務省所頒佈之法令,由各州廳警務課執行,其主要工作如左: (一)檢驗新車,發給番號牌(車牌)檢查証。 (二)檢驗舊汽車,簽記檢查証有效期限。 (三)考驗運轉手(即駕駛人),發給免許証(執照)。 (四)辦理汽車及駕駛人異動登記。 (五)汽車及駕駛人違章處罰。 (六)汽車及駕駛人各項統計及行車肇事死傷損失統計等。 (七)征收車稅(使用牌照稅),道路分擔金,汽車通行稅等項。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920-92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