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民間金融/典當業/日據時期本市的典當業,業816-817。
典當業俗稱「當舖」或「當店」,在現代金融事業尚未興起以前,當舖是民間各地十分普遍而盛行的資金融通機構,其業務性質類似銀行業的擔保放款。 清代台灣的當舖,可依其規模大小分為二種,其中規模較大者稱為「餉典」,其同業間均訂有規約,業者向官方請領執照,並繳納稅金即可設立開業。典當之物分為上、中、下三等。一般而言,上等物中賣價一圓者可當四十錢,中等物三十錢,下等物二十錢。利息每月三分,贖回期限為三十六個月。如果這期間的利息均如數照付,則有三年的寬限時間,否則,典當之物即當做流當品,可以隨意出售。但羅紗毛羽之類的易損物,一般只有二十四個月的寬限期(註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816-81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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