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郵政儲金/光復後的郵政儲金,頁799-800。
台灣光復後,政府設立「郵電管理委員會」,對日人所設「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原有機構予以接管,一切制度暫仍沿用日人舊章,全部業務亦維持原狀。 民國卅八年(一九四九年)底,「郵政儲金匯業局」遷台,旋即奉命裁撤,但其業務仍由郵局兼辦,未曾中輟。民國五十一年(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再度復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但業務應受財政部監督,並受金融法令的約束。依據該局復業方案,其所收存的儲金,不得放款,而係由中央銀行統籌運用,著重電力、交通運輸、工礦、農業等基本建設、國宅興建及中小企業中、長期放款資金。民國七十一年(一九八二年)起,政府規定改按固定比例存於四個專業銀行:交通銀行百分之四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百分之廿五,土地銀行百分之廿五,農民銀行百分之十(註四)。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799-80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