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基層合作金融/信託業/光復後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內容,頁794。
根據銀行法第一〇一條及信託公司管理規則第十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各項業務: (一)信託業務: 1.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1)由信託人指定用途的信託資金: 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 (2)由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 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2.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3.其他信託業務: 諸如擔任遺囑執行人或重整監督人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79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