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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內容

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基層合作金融/信託業/光復後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內容,頁794。

根據銀行法第一〇一條及信託公司管理規則第十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各項業務: (一)信託業務: 1.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1)由信託人指定用途的信託資金: 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 (2)由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 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2.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3.其他信託業務: 諸如擔任遺囑執行人或重整監督人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79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新竹市政府
  • 貢獻者
    撰稿人
    王郭章
  • 創作者
    新竹市政府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99/06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新竹市政府
  • 檔案授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僅限於本平台有限度公開瀏覽

    著作人別:自然人著作

    著作保護類型:長期著作保護類型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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