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基層合作金融/漁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的業務內容,頁772。
漁會信用部的業務,本質上與農會信用部類似。依據行政院民國七十一年(一九八二年)九月頒布的「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其業務項目計有七項,惟其中仍係以存款及放款業務為主。 (一)存款業務: 漁會信用部以收受會員的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為限。惟若合乎規定的條件(註卅三),經理事會通過,並層報財政部核准者,得辦理會員本人以外的非會員存款業務,但其額度不得超過漁會淨值之十倍。 (二)放款業務: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的對象以入會已滿一個月以上的會員為限,對非會員不得辦理放款,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無不在此限。此外,其放款仍有諸多限制(註卅四)。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77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