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合會儲蓄業/光復後的合會儲蓄業/改制銀行後的業務,頁727-728。
民國六十四年(一九七五年)銀行法修訂公布後,八家合會儲蓄公司陸續全部改制為中小企業銀行。 依據民國六十六年(一九七七年)一月三日財政部頒布的「台灣地區民營合會儲蓄公司改制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改制後的中小企銀仍暫准辦理合會業務,惟其比重應視短期資金市場及該行業發展情形逐年降低。 依據該注意事項第五條的規定,中小企銀可辦理「支票存款」(原合會儲蓄公司禁止辦理)等與一般銀行相同的銀行業務。故合會公司改制銀行後,除仍受營業區域的限制及仍可暫時繼續辦理合會業務外,其業務內容與一般銀行已無差異。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727-72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