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合會儲蓄業/光復後的合會儲蓄業/合會儲蓄公司的存放款及其他業務,頁727。
合會儲蓄業固以辦理合會儲蓄業務為主,但亦可辦理存款、放款及其他業務,茲簡述如下: (一)存款業務: 合會公司的存款,在民國五十三年(一九六四年)以前原稱「會員寄託金」,本係會員寄存公司待轉帳抵繳會金之用的款項。隨後政府循業者要求,乃改名為「存款」,並准予設立「儲蓄部」辦理儲蓄存款,以輔導、促進合會儲蓄公司的業務發展。至此合會儲蓄公司的存款業務,除尚不得辦理「支票存款」外,殆與一般銀行無異。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72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