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合會儲蓄業/光復後的合會儲蓄業/合會業務的種類,業725-726。
由於合會業務的不斷發展,以及合會給付標的、給付方式的不同,因而產生了許多不同的合會方式,其專有名詞有加以補充說明的必要:
(一)依合會給付標的之不同,可分為「現金合會」及「物產合會」二類: 1.現金合會: 以現金為給付標的之合會。 2.物產合會:以物品為給付標的之合會。民國四十五年(一九五六年)間開辦,初期以日常用品為限,如縫衣機、自行車、冰箱、音響、家具等。以合會分期付款方式,由公司給付其所需物品,其性質與購置工業產品分期付款相同。惟民國六十二年(一九七三年)財政部頒布「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管理規則」,已將物產合會業務取消。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725-72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