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下/金融/銀行業/光復以後的銀行業,頁689-692。
民國卅四年(一九四五年)台灣光復時,日據時期所存留下來的銀行有:(一)台灣銀行。(二)日本勸業銀行在台支店。(三)台灣商工銀行。(四)華南銀行。(五)彰化銀行。(六)三和銀行在台支店。(七)台灣貯蓄銀行。(八)台灣產業金庫等共八家。 當年十月卅一日,我國財政部頒布了「台灣省當地銀行鈔票及金融機關處理辦法」,規定台灣省内前日人設立的金融機關,由政府指定國家行局接收清理。至於省内民營金融機關,如經該區的財政金融特派員查明,其負責人確係當地正當人士,且業務健全者,准予重行註冊。其餘一律停止營業,限期清理,同時頒布「台灣省商業金融機關清理辦法」為其處理的依據。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下〉,第689-69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