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接續上一篇的內容接著對市會跟協議會的自治進行說明跟討論。 六、「培養自治的根柢」 日本實施地方自治已經50周年,所謂自治的要點就是奉公、法規、制度,其根柢是各種基礎建設以及其他部門對民眾不斷的培養。 由在例會是由人民決議各種事項,使自治團體國家共同隆昌這件事來看,自治團體的基本說是人民的自覺一點也不為過。 七、「地方在國家監督下的生存」 地方自治團體是因應國家需要才設立的,使其國家才會隆昌。沒有了國家自治體就沒有了意義,因此自治體是要順應國家政策運行,受國家監督限制。 八、「議員 協議會員代表是地方紳士」 議員與協議會員有所謂的名譽職,擔任者多是身兼他職並富有榮譽的在工作之餘為國家服務。但這些要職也不是誰都能勝任,必須由官選議員由候選人中選出適合人士。且這些官職人員取代過去有紳章地位的人維護事理。 九、「關於議會的形式」 議會成員不能夾有任何私心要忠實地反映民意,而議事規則就是拿來防範非此的狀況,用法令保證當局的正常運作。 十、「議決事項和內地的差異」 本島人並不會認為預算案能夠由自己全部決定,然這在內地是當然的規定。 在本島的議會中只有法令中的事項規定必須進行議決或諮詢,變成其餘事項都交予理事者執行並以援助的形式執法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