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出米穀作為多種製品如麥芽糖、米粉和米糊的原料使用量非常的大。在作者寫作的期間(1940四月)遇上砂糖供給不足,並且需要由麥芽糖補上的情形,當時米穀作為原料的需求大幅提升導致價格上漲,業者也爭相生產。因此面對這個情形,當時規定必須有州知事或者是廳長的許可才可以製糖。且根據新頒布的〈府令二十七號〉對米穀生產進行以下兩項限制:一、米穀的用途限定在台灣總督的許可範圍,二、被許可的製品要提出製品的名稱和數量、預定製造期間、預計販賣數量、米穀的使用量。但目前業已生產中的製品不需適用此法令。當時米穀的使用量之大,使得政府已經不得不進行管制,因此也才會有〈臨時措制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府令二十七號〉之規範的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