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主要提的是關於調停制度的事情。最開始時提到的是人們是在什麼時候開始注意到關於司法也就是民間糾紛的弊病以及法律規範的重要性。 接者本文就依年代順序從大政八年(1919)開始舉例列出了一些針對特定事項如債務、勞工、租屋租地等等頒布的調停法規。但也可發現仍有許多私法關係不受到這種單行調停法律的規範,因此可以想見一套共通的調停法可能是十分必要的。簡單介紹完調停法在內地的發展,接者本文作者便開始對內地的調停法的缺弊進行一些論述。首先稍微提及一些法律的價值問題出來討論並未深入,接著就分別舉了三個例子如租賃契約、租賃土地上的建物跟金錢借貸關係等等來提出調停法的問題,還有極端個人主義和偏向其中一方的弊病。並提出了一些對這些法律存在必要的看法。 文章的最後提及的是關於台灣本島的調停制度是在明治37年(西元1904)才有法律規範調停制度。雖然發展歷史不如日本內地的調停法且缺乏時間累積,但經由當時人們的努力卻也累積許多實績,並確實的有在發揮調停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