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治37年(1904年)開始在台灣實施的民事調停制度,在經過三十餘年後已逐漸被人們所熟知和利用,原因是因為和一般裁判相比,調停制度既能節省時間和金錢,又能圓滿解決雙方的問題。如同調停室內的擺設,平和的氛圍似乎能讓彼此的問題迎刃而解,甚至對戰爭時局下國家的發展也能起到幾分作用。雖然有些人對於調停制度提出質疑,但這制度其實就是為了解決法律所不足的部分,加以道德勸說使雙方互讓達成兩全。即便在調停的過程中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辛苦,對調停官而言,只要最後能有個圓滿的結局,便覺得一切都是有意義的,因此調停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它同時也給予了民眾許多方便,比如在偏遠地區會有調停官親自到當地解決問題,對於不履行調停結果的人也有相對應的措施等。在這前提下,同時設置調停與裁判兩種制度,對社會的安寧秩序也有所幫助。調停制度在台灣的發展是有目共睹的,隨著歷史的演進也跟著不斷的改善,未來則應針對如何活用此制度,使其加倍完備等議題持續進行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