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租統制令在日本實施不久後也在台灣開始實施,目的是為了戰爭時期生產力的提升和保障。這項法令的內容包括地主不能做出提升租戶繳納的金額等,任何會讓租戶負擔加重的變更,甚至在九一八事變後,對於地主不能在契約上提出不利於租戶的條件更是嚴厲禁止。如對租戶做出不利的變更,地主需在繳納佃租的期限前將其回復成原本的狀態。如果對佃租的金額、類別等有所疑問的話,可向州知事或廳長提出認可申請,獲得認可後會貼出公告並在指定地點或申請人的農地開始實施。佃租統合令的施行期間則是依國家動員法第十九條規定在終止前皆有效。此外,佃租繳納的方式可以米、小麥及大豆等實物方式繳納,也可用金錢的方式進行。只是由於佃租的類別百百種,佃租的增減也會因此有所影響。同時也有針對收成不好的作物或時候所訂出的減免條件,只是對於減免的程度等還有待商榷,而這同樣會對佃租的增減造成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