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2017年透過<馬祖民俗文物館展示文物提昇計畫>所收集之系列物品。本證為王榕樂先生與曹秀英女士於1965年11月20日登記結婚證書,由連江縣南竿鄉鄉長潘輔製頒。結婚證書為當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革除馬祖地區早婚所推行政策之證件紀錄。民國54年(1965),頒定「改革風俗轉移風尚」實施綱要,加強社會安全,要求所有該地區所有人員要戒掉賭博陋習,各個鄉村公所要取締童養媳問題,改變不良的婚姻制度,抑或是變相人口買賣等行為,為了革除早婚問題,未成年男女不得結婚,此證書為當年政策改變之證明。
本物件為2017年透過<馬祖民俗文物館展示文物提昇計畫>所收集之系列物品。本證為王榕樂先生與曹秀英女士於1965年11月20日登記結婚證書,由連江縣南竿鄉鄉長潘輔製頒。結婚證書為當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革除馬祖地區早婚所推行政策之證件紀錄。民國54年(1965),頒定「改革風俗轉移風尚」實施綱要,加強社會安全,要求所有該地區所有人員要戒掉賭博陋習,各個鄉村公所要取締童養媳問題,改變不良的婚姻制度,抑或是變相人口買賣等行為,為了革除早婚問題,未成年男女不得結婚,此證書為當年政策改變之證明。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