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地方官分為正印官(主管)和輔助官(佐治人員),他們均由吏部銓敘為正、從九品等不同等級。在中國同知與知府常同城而治。在臺灣基於因地制宜的考量,任務機制的需要。同知派駐到新開發或離府治較遠的要衝位置成為「分防廳」,也就有了「分防同知」之稱,同知對外也自稱「二府」。理番、撫番是臺灣府二同知職責之一,清代統治臺灣初期,文武官員均認為,兇番之害中,南路危害諸羅、鳳山者為山豬毛等社。北路為害彰化縣者為水沙連等社。清初由臺灣府臺防同知,淡防同知擔任的南、北路的稽查任務頗為繁難。同知與知縣是最基層的牧民官也是影響生民最大的父母官,由於臺灣孤懸海外情形特殊清代派官來台與內地任官常有不同,頗多特制,諸如在陞遷方面由內地品級相當現任官吏揀選調補,俸滿即陛,或俸滿後,俱留本省,遇有應陞缺出,督撫即行具體陞捕的優遇。淡水同知的任命經常衝出此項羅網,正是淡水同知能在史冊留名,崇祀德政祠,名宦祠較多的原因所在。 https://culture.hccg.gov.tw/ch/home.jsp?id=296&parentpath=0,5,23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1809130026&t=HcccbOnes&mserno=20180906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