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康熙二十二年派施琅征服臺灣後,於翌年將臺灣本島和澎湖群島設為臺灣府,其下設臺灣、鳳山和諸羅三縣,其時北臺灣隸屬諸羅縣管轄。約在康熙四十年代漢人移民已漸侵越斗六門,數年後更越半線乃至大肚溪以北。當時諸羅線知縣周鍾瑄認為移民之活動已經越來越離縣治,侵犯土著權益愈加嚴重,勢必釀禍。除了漢土衝突問題之外,當時臺灣北部亦受到海盜的威脅。康熙六十年五月臺灣發生朱一貴事件,此為滿清統治臺灣以來,最具規模的一次動亂。雍正五年八月諭令在諸羅縣北側半線地方設彰化縣淡水地處設捕盜同知,自此臺灣多劃出一彰化縣和淡水廳。淡水海防同知於雍正元年成立時,其法理上和性質上屬於臺灣知府之分支機關,雍正九年時才實質上成為與知縣同級之獨當一面的文職機關。清代文官任用制度非常嚴謹,對擔任某職位者,不僅有資格限制,在任命上也有不同的規定,從族別、出身和級別的標準來審定某人有無資格擔任某種職務。淡水廳在雍正九年以後,在官制上與縣同級,並非府之分支機關。 https://culture.hccg.gov.tw/ch/home.jsp?id=296&parentpath=0,5,23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1809130026&t=HcccbOnes&mserno=20180906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