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頭蓋骨殘片,清理前即已碎裂為多片小碎骨,表面均帶有泥土殘留。原袋註記:「PN B163,頭骨,1980.11.4」。 2. 將表土清除完畢後,將可拼合部位以濃度35%之B72黏合,最後變成1片較大片的頭蓋骨殘片與剩餘碎骨片。本件共編A、B等2件附屬品編號: A-頂骨殘片:由4小塊碎片黏合而成的扁骨片,表面塗刷濃度5%之B72強固。 B-碎骨:不可復原的碎骨集中收為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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