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本分為A、B共2件附屬品,可合而為一。 A件:可與B件合而為一,主齒兩側有側齒,齒列不明顯,內部兩側有閉殼肌痕,並有外套線,外部有輪紋分布,殼頂剝損且有藍黑色不明物沾附,外緣略損。 B件:可與A件合而為一,主齒兩側有側齒,齒列不明顯,內部兩側有閉殼肌痕,並有外套線,外部有輪紋分布,殼頂剝損,外緣一角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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