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上/工業/礦業及礦產製品工業/結語,頁403-405。
根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及行政院核定施行之中小企業輔導準則規定,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之製造業、加工業;其實際資本額在新台幣肆仟萬圓以下,資產總值不超過新台幣壹億貳千萬元。(註四十六)可稱之為中小企業。 新竹市在民國77年底止,共有工廠為1971家,其中屬於礦產製品工業計有436家,相當於新竹市工廠22.1%,如以分類進入電力電子機械工業之玻璃加工及石化工業計畫,則有800餘家,佔新竹登記工廠總額達40%強,足見礦業產製品工業,對新竹市工商發展之影響很大。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上〉,第403-40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