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四卷經濟志上/工業/機械工業/前言,頁271-273。
機械工業所涵蓋的範圍通常有廣義及狹義之分。 (一)廣義的機械工業 1.一般機械:指各產業直接或間接用於生產的機械設備;如紡織廠所需的織布機、拉幅機;礦業所需的礦山機械、幫浦、抽風機、馬達;農業用的耕耘機、噴霧器等;及製造機器所需用的各種工具機,如車床、鉋床、衝床等等。同時亦包括一般家庭用或辦公室用的非電氣機械,如縫衣機及打字機等。 2.金屬(冶煉、製造)工業:包括金屬手工具、五金零件及鋼條、螺絲,洋釘等基本金屬製品。 3.電氣機械:主要指用於電力生產的設備,如發電機,變壓器,馬達等。 4.交通運輸工具:包括汽車、船舶、火車、飛機等及其配件。 5.精密器械:包括鐘錶、照相機,光學儀器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四經濟志上〉,第271-27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