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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車輛不得使用軍油規定-馬祖日報

連江縣政府自1975年(民國64年)10月1日起,明文規定憑「油料配售卡」辦理配購用油,惟部份民間車輛,仍未按照規定,依1976年3月12日馬祖日報報導,縣府再次重申相關規定,民間車輛不得使用軍油,應配「汽油配售卡」價配。並採取如下措施: 一、為加強管制民間車輛用油,杜絕軍油外漏,民間所有貨車、計程車、機車,即日起憑「油料配售卡」價配油料,以便稽查。 二、貨車及計程車,憑卡逕向物資處價購使用,機車零星用油,憑卡向馬祖貨運行購買。今後將飭由警察局徹查,如仍不按規定,查獲後即予嚴處。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貢獻者
  • 資料來源
    民間車輛不得使用軍油(1976)。馬祖日報,第二版(3月12日)。
  • 時間迄
    年代不明
  • 時間起
    1976/03/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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