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古蹟與保存聚落是國家既定的文化政策,近來國內進行了相當多的古蹟修復案,古市街及傳統聚落保存案。私有古蹟最大特點在其產權持份脈絡清楚,多為宅第,不能和祠廟一樣享有減免稅賦義務的優待。在經濟發展之下,整個社會風氣偏物質取向,也正是私有古蹟浩劫的開始。聚落保存工作策略成為替代更新的社區建設、保存規劃要讓民眾參與、保存是一個替代性的政治計畫等。不平衡的權利義務限制古蹟原應享有得使用、收益與使用權,義務沒有減免反而增加管理維護,因此尋求平衡的合理義務權利是私有古蹟維護的重要課題。文資法對古蹟的規範並沒有考慮傳統聚落的特殊性,因此造成許多執行上的困擾。傳統聚落保存價值在環境保育、教育文化、觀光休閒、經濟再發展等多方面。目前正在試行私有古蹟發展權轉移方式,試圖達到三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