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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宜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含委任狀一張)(七十四年度上重二訴字第三四號)(1985年5月6日)

劉宜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含委任狀一張)(七十四年度上重二訴字第三四號)(1985年5月6日),部分內容如下: 原告:劉崔蓉芝,訴訟代理人:孔傑榮,被告:陳啓禮、吳敦。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事:訴之聲明: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債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事實理由:一、原告為故劉宜良(江南)之配偶,謹先陳明。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8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家人權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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