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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起訴書(五十六年度檢訴字第〇九〇號)(1967年12月22日)

1.林水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起訴書(五十六年度檢訴字第〇九〇號)(1967年12月22日),部分內容如下: 被告:林水泉、顏伊謨、呂國民、張明彰、黃華、陳清山、劉佳欽、顏尹琮、張鴻模。右列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玆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后。犯罪事實:林水泉平日言論,主張台灣獨立,並企圖羅致少數不滿現實青年,民國五十三年四月間因選舉得識呂國民、黃華、張明彰、劉佳欽等人,嗣因張明彰之介紹得識顏伊謨,彼此間接觸頻仍,談論有關台獨活動情事,同年十二月林水泉藉選舉為辭,招集呂國民、張明彰、劉佳欽等在台北市議會ㄧ小型會議室內商討組織問題,未得結論。 2.林水泉先生,1937年生,台北人。1961年因於參與台北市議員選舉時發表批評當局言論,被當局提報為「流氓」,被監禁在小琉球接受感訓近兩年,1964年再次參選台北市議員當選市議員,1967年被當局指控「從事台獨運動」遭逮捕,同年被依「陰謀從事顛覆」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減刑獲釋,刑滿獲釋後,積極參與黨外及自由民主運動。 2001年,為1961年被提報「流氓」監禁於小琉球近兩年一案,向政府提出聲請「冤獄賠償」及「平復司法不法」,歷經多年,終於2023年獲政府「平復行政不法」成為首例。 詮釋者:梁正杰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6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家人權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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