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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溪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 (43)審三字第七六號

李清溪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 (43)審三字第七六號,部分內容如下: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葉城松、張壁坤、王耀東、賴政亮、胡滄霖、李顯章、鐘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黃青松、吳長流、陳竹林、陳歧山、李登安、李厚重、蔡錫璋、李青溪、詹天麟。 右被告等因叛亂等案件經過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葉城松、張壁坤、王耀東、賴政亮、胡滄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李顯章、鐘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共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六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黃青松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吳長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二年。陳竹林、陳歧山、李登安、李厚重均為無罪。蔡錫璋、李青溪、詹天麟均不受理。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 日期
    年代: 195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家人權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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