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1975年2月17日謝聰敏的家屬謝秀美,寄送湯、肉鬆、糖果至景美看守所之送物單。相對於偵訊階段的嚴防串供,政治犯在移入軍法看守所後,家屬才會收到通知,因此政治犯才得以與親友間通信,接受物品寄送等,收到親友送來的物品,常常是身心上的慰藉。 2.謝聰敏(1934-),臺灣彰化人。1964年因參與起草《台灣人民自救宣言》被起訴,1965年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970年出獄後,因1971年涉及「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台北美國商業銀行爆炸案」再次被補及遭受刑求,判處9年9個月,後減刑為6年6個月。 參考資料: 《臺灣監獄島--解嚴三十週年系列活動:白色恐怖時期不義遺址全臺巡迴展》展覽手冊。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