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呂國民寫給呂洪淑女的信件(1967年7月27日)

1.呂國民寫給呂洪淑女的信件(1967年7月27日),部分內容如下: 我親愛的賢妻:昨天晚上寫好了兩本結婚證書,每本蓋了六個印章和三元的印花。我們這兩本結婚證書很漂亮,是鮮紅色的皮印有「結婚證書」四個金字。今天上午,我再去區公所辦理,辦事員換了人,他很好講話,約半個鐘頭即辦好,我要告訴妳的是我帶妳做了主張,因此妳已冠夫姓,妳的本籍則沒有改,仍屬雲林縣,這樣妳有沒有意見,相信妳沒有意見的,那位辦事員說:這就確定了,以後不能申請更改了。實際這都無所謂妳說是嗎?現在,親愛的妳是法律上屬於我的妻,同樣法律上我是屬於妳的夫。 2.呂國民(1937–1991),桃園蘆竹人,臺北師範學校畢業後任教,並進入臺大法律系夜間部進修,期間積極參與黨外政治活動。1967年與林水泉等人組織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推動臺灣政治民主,遭警備總部以叛亂罪名逮捕,判刑15年後減為10年。在獄中創作詩集與語言學習書籍。1977年出獄後與洪淑女結婚,持續參與民主運動,並於1987年由妻子代為參選桃園縣議員當選。1991年意外辭世,享年54歲。2001年,其獄中家書結集出版。 資料來源:摘錄自國家人權記憶庫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呂洪淑女
  • 日期
    年代: 196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家人權博物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