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台灣民間流行之通貨為銀,包括有銀兩、清鑄銀貨、洋銀、銅錢及紙幣等,複雜且不統一。日本領台軍政時期,又發行日本銀行兌換券、壹圓銀貨及補助貨,使得通貨紊亂。1897年日本國內公布貨幣法,採行本位制度,台灣則採過渡方式,直到1910年才大致統以台灣銀行券為島內通貨。貨幣雖不統一,民間金融活動卻是相當蓬勃,已有若干輿論呼籲台灣應導入協同組合制度。1913年,總督府公布「台灣產業組合規則」,將「產業組合法」一部分施行於台灣,而後新竹、苗栗地區即陸續可見產業組合之成立。首批成立者包括:新竹信用組合、關西、苗栗、新埔、通霄信用組合,以及苗栗興產信用組合。組合的組成分子多以在台日人為主,加入台人也多廁身在殖民地地方政治、經濟體系內,且資財豐厚,但出資於該組合之資金卻寥寥。由組合成立過程來看,總督府引進產業組合,除為整飾地方金融外,實際上係因應在台日人的金融需求,政策乃「由上而下」貫徹,並非滋生於本土需求。 1914年歐戰爆發,受戰之利經濟蓬勃,台銀給予資金融通之便,政府又供給低利資金,地方人士對組合的理解也較先前多,台灣各地紛見產業組合的設立。組合役員多直接與街、庄職員相重疊,台籍參事、街庄長、協議員、保正等倡設者占總數七成以上,適足以說明街庄地方行政生態與金融體系的相重疊之性格。但亦因信用組合有實利可圖,地方人士後來爭相進入,人事與財務糾紛等黨派之爭便活生生地浮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