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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森林令大要

本物件是安詮院貞熊編輯、於大正12年(1923)發行的《臺灣森林令大要》。封面中央直印書名,書名右上印作者姓名。內頁首為緒言,次為凡例,再次為目次。本書主要是昭和14年(1939)7月臺灣森林令公布後,有關各法條的釋義。正文除緒言外,分為保安林、營林之監督、土地使用、森林警察、開墾、罰則、準則及附則等,共7章,後為「臺灣森林令」、「臺灣森林令施行規則」、「臺灣森林令施行手續」等3篇附錄。最末是版權頁,上載著作、印刷資訊。 明治28年(1895)10月,總督府以日令第二十六號公布「官有林野取締規則」,針對官有地之林木採伐及林野開發進行管理,是日治時期臺灣有關森林相關法令制定的開端。明治34年(1901)9月,總督府再以律令第十號發布「臺灣保安林規則」,編入保安林,以嚴加保護管理林野。大正8年(1919)11月4日,為統合完備森林相關法規,總督府以律令第十號公布「臺灣森林令」,條文共24條,並在附則規定施行之日,之前公布的「官有林野取締規則」和「臺灣保安林規則」同步廢止。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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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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