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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市制、街庄制逐條解釋

本物件是中越榮二編、臺灣地方自治協會於昭和12年(1937)發行的《臺灣市制街庄制逐條解釋》。封面中央直印書名,封面右上角為發行機關名稱。本物件係將昭和10年(1935)總督府修訂之「臺灣市制」的91條條文,以及「臺灣街庄制」的83條條文暨街庄制附則進行逐條解釋。編排方式是將市制、街庄制相近條文列出在同一段落,採取先市制後街庄制方式將全文列出,接著在條文之後詳細解說法條。最末是版權頁,上載編輯、印刷、發行及定價資訊。 大正9年(1920),臺灣總督府實行地方制度改正,在臺灣西部實行州-郡市-街庄三級制。根據「地方團體法」,以州市街為地方團體實施地方自治,街庄役場是地方最基層的行政單位,另設協議會為地方首長的諮詢機關,街庄長為當然議長。此次改革,首長及各級協議會員皆為官選,協議會僅具諮詢功能而無議決權,距真正的地方自治標準尚遠。經過多方爭取,總督府終於在昭和10年(1935)修訂臺灣州制、臺灣市制及臺灣街庄制,正式賦予市街庄法人地位,吏員皆為有給職;並賦予臺人(包括在臺日人)直接選舉街庄協議會員和市會議員權力;更高一級的州會議員,則採取街庄協會會員和市會議員間接選舉的方式。惟選舉權仍受到性別、繳稅額之限制,選舉名額亦僅半官選、半民選。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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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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