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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州廳-職員證

本物件是高雄州廳職員證鐘氏閨秀證照,紙質。職員證正面右側有編號與姓名,中央直印「高雄州廳職員證」,左下側則印有「高雄州」,並蓋有陽刻印章;背面印有4點注意事項,分別規定證照不可貸與讓渡予他人、出入州廳時須出示、遺失時須盡速申報、轉職與退職時須繳回等。 大正9年(1920),臺灣實行地方制度改革,臺灣西部劃分為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等5州,州廳是州辦公廳舍。高雄州廳初設時,原位於山下町今鼓山一路的打狗公館。1920年代末期,高雄州選址今前金區愛河畔做為新州廳地點。昭和4年(1929),新州廳動工,昭和6年(1931)完工,建築即將完工之際,高雄州先在建築前面興建跨愛河(當時稱高雄川)的橋,當時稱為「大橋」,即今中正橋前身。昭和12年(1937),高雄市役所新建築亦在大橋對岸落成,兩大行政機關隔河相對。戰後高雄州廳成為今高雄地方法院,建築不存。高雄市役所先是沿續做為高雄市政府使用,市政府遷離後,成為今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基本資訊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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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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